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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初字第01056号

西昌科技(陕西)有限公司诉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昌科技(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056号原告西昌科技(陕西)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天台四路B区3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地址咸阳市泾阳县永乐工业密集区东一路。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科技(陕西)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博大电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科技(陕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西昌科技(陕西)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高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