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泉民一初字第00838号

范某某、马某某与苗某某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1-15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范某某,马某某,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838号

原告:范某某,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71年8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润华,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苗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原告范某某、马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

审判员于冲与

审判员黄朝辉、

人民陪审员訾天旺组成合议庭。

二、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前一日。

审判员  黄朝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