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838号
原告:范某某,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71年8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润华,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苗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原告范某某、马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
审判员于冲与
审判员黄朝辉、
人民陪审员訾天旺组成合议庭。
二、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前一日。
审判员 黄朝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