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090-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陵县鹿苑镇草市村。法定代表人杨X,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XX,系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唐延路。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邝XX,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高民二初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XX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10729.12元及资金占用费(从2012年7月17日至付清欠款止),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西安市XX商贸有限公司案款227万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申请人西安市XX商贸有限公司已将该款领取。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晓林执行员 张 乐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