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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00090-3号

陕西宝成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关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XX有限公司,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090-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陵县鹿苑镇草市村。法定代表人杨X,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XX,系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唐延路。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邝XX,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高民二初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XX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10729.12元及资金占用费(从2012年7月17日至付清欠款止),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西安市XX商贸有限公司案款227万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申请人西安市XX商贸有限公司已将该款领取。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晓林执行员  张 乐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