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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200号

霍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霍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霍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

审判员  徐新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