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霍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
审判员 徐新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圆圆
霍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霍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
审判员 徐新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