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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82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与叶剑飞、陈国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3-17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叶剑飞,陈国芳,董云荣,虞美珍,夏淑华,陈裕康,夏静静,夏克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82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

负责人:娄永海。

委托代理人:楼东平、张燮平。

被告:叶剑飞。

被告:陈国芳。

被告:董云荣。

被告:虞美珍。

被告:夏淑华。

被告:陈裕康。

被告:夏静静。

被告:夏克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诉被告叶剑飞、陈国芳、董云荣、虞美珍、夏淑华、陈裕康、夏静静、夏克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16元、减半收取21,7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6,7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力佳

代理

审判员  郭栋佳

代理

审判员  祝世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滢钰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绍商初字第82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4604599-X)。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山阴路299号。

负责人:娄永海,行长。

委托代理人:楼东平、张燮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剑飞(身份证号码:440402197503084831),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林街76号301房。

被告:陈国芳(身份证号码:330325197407170127),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湖景花园5幢804室。

被告:董云荣(身份证号码:330325195907113517),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仙降镇上西垟村。

被告:虞美珍(身份证号码:330325196309120148),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后河街10号。

被告:夏淑华(身份证号码:330328197805284428),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瑞星花园D2幢1单元201室。

被告:陈裕康(身份证号码:330328197102073616),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玉海办事处解放中路4号楼308室。

被告:夏静静(身份证号码:330328196903074446),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解放中路4号楼308室。

被告:夏克虎(身份证号码:330328197401314416),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瑞星花园D2幢1单元201室。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绍商初字第82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现原告已经申请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所有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叶剑飞、陈国芳、董云荣、虞美珍、夏淑华、陈裕康、夏静静、夏克虎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长周力佳

代理

审判员郭栋佳

代理

审判员祝世强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滢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