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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900号

朱吉东与贾秀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7-09-16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吉东,贾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900号原告朱吉东,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贾秀珍,女,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吉东与被告贾秀珍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朱吉东于2013年7月15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吉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吉东负担。

审判员  李晓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