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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执字第408-6号

张思权申请执行周勇全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思权,周勇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408-6号申请执行人张思权,男,汉族,住泸县云锦镇。被执行人周勇全,男,汉族,住泸县云锦镇。关于张思权与周勇全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中,(2012)泸泸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勇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勇全所有的川EH61**号奥迪牌轿车予以查封,未经许可不得为其办理过户、转移、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温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