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408-6号申请执行人张思权,男,汉族,住泸县云锦镇。被执行人周勇全,男,汉族,住泸县云锦镇。关于张思权与周勇全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中,(2012)泸泸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勇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勇全所有的川EH61**号奥迪牌轿车予以查封,未经许可不得为其办理过户、转移、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温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