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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361号

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与齐保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齐保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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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齐保福,男,汉族,1954年10月生,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齐保福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齐保福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保福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睿恒·书香雅居-6-1-705、-6-1-706,合同备案号码8d0ac01c03f71280、81fdfb9cee9adb06)。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封志勇

审判员  刘继霞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