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321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吴林河。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朱小琼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娟芬 百度搜索“”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321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吴林河。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朱小琼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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