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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1321号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321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吴林河。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朱小琼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娟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