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88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张晓,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敏,该员工。
被执行人:应俊。
被执行人:应万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应俊、应万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俊、应万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88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毛忆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