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梅县法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飞,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暂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梅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某群,系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诉(2013)第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飞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美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飞及其辩护人张某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温某飞在一酒吧,通过李某华介绍认识一名叫“细四”(另案处理)从事贩毒的男子,便从“细四”手中以20元1克的价格买来K粉,然后以50元1克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2013年3月18日至26日先后三次贩卖给梅县程江镇车上村的陈某婷共计20克。其中,2013年3月26日中午,陈某婷与被告人温某飞通过QQ联系,讲好购买500元“K粉”,同日下午16时许,当被告人温某飞携带一包(12.26克)“K粉”去到梅县程江镇车上村**花园小区陈某婷住家,将毒品藏于陈某婷住家四楼套房门过道上鞋柜内的一只白色鞋子里,要离开时陈某婷表姐张某辉发现,便电话告知陈某婷的弟弟陈某昌,陈某昌便同其父亲一起抓获被告人温某飞并报警,致使犯罪没有得逞。破案后经鉴定,缴获的“K粉”含有氯胺酮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的“K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毒品移交清单、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飞目无国法,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某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止;罚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潘伟熙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旭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