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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3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王富利深圳市志健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王富利;深圳市志健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3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泽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富利,住址河南省西平县。被告深圳市志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茂盛路**志健时代广场**。委托代理人孙哲,汉,住址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8元(由原告预交),按照规定收取3599元,本院退回原告3599元。

审 判 长 郭    成

人民陪审员 吕  珍  兰

人民陪审员 陈  绍  粦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佳佳(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