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3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泽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富利,住址河南省西平县。被告深圳市志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茂盛路**志健时代广场**。委托代理人孙哲,汉,住址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8元(由原告预交),按照规定收取3599元,本院退回原告3599元。
审 判 长 郭 成
人民陪审员 吕 珍 兰
人民陪审员 陈 绍 粦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佳佳(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