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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定执字第173-1号

王会杰与王义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定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王会杰,男,定州市人。被执行人王义龙,男,定州市人。关于王会杰与王义龙借款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定执字第17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义龙分家所得王秋来名下座落于定州市杨庄子村房产一处及该房产宅基地一块。查封期限自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29日。查封期间,被执行人王义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义龙分家所得王秋来名下座落于定州市杨庄子村房产一处及该房产宅基地一块。查封期限自2013年7月30日至2014年7月29日。查封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设定其他有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立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