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衡水科技工程学校。法定代表人朱彭周,现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胡振宪,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科技工程学校诉被告何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何某不服衡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衡劳人仲案决字(2012)第5号裁决书不服,先于衡水科技工程学校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并入本院(2012)衡彭民一初字第157号案一并审理。
审判长 酉红卫
审判员 彭文中
审判员 靳建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殷立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