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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13号

原告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龚魏、童凌、龚义顺、倪静兰、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1-14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13号

原告: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丹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爱梅,公司职员。

被告:芜湖市轻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龚魏,公司经理。

被告:龚魏,男,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童凌,女,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告:龚义顺,男,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倪静兰,女,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胡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龚魏、童凌、龚义顺、倪静兰、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16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龚魏、童凌、龚义顺、倪静兰、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6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方 萍

人民陪审员  沈为建

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禄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