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行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吉县递铺镇南北庄村上西山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陈上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树。委托代理人黄立科、秦玉环。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吉县昌硕街道余墩社区杨公庙组。法定代表人周青。委托代理人陈涛。安吉县递铺镇南北庄村上西山村民小组诉安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裁决一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浙湖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上西山村民小组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吉县递铺镇南北庄村上西山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陈上根及其原委托代理人王会、潘以强,被上诉人安吉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立科、秦玉环,被上诉人安吉县昌硕街道余墩社区杨公庙组的委托代理人陈涛到庭参加诉讼。同年7月12日,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并解除王会、潘以强委托代理人身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吉县递铺镇南北庄村上西山村民小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吉县递铺镇南北庄村上西山村民小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惟菁
代理
审判员 车勇进
代理
审判员 马良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若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