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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恢执字第122-1号

于东礼与刘国强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东礼,刘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于东礼,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国强,男,住荣成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东礼与被执行人刘国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崖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