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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1838号

李宏亮与钟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宏亮,钟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838号

原告:李宏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强旗,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晓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亮与被告钟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4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7002元。

代理

审判员  李鑫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