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838号
原告:李宏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强旗,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晓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亮与被告钟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4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7002元。
代理
审判员 李鑫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