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催字第47号
申请人:广州中天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辉。
委托代理人:刘敬敏,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因所持支票1张(支票号码:29911737)遗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送达了停止支付通知书。2013年7月12日申请人以已找回上述支票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州中天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支票号码为29911737的支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钟丽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裕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