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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执外异字第25号

何丽丽、黄继祥等与杨官强、罗锡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丽丽,黄继祥,杨官强,罗锡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执外异字第25号异议申请人何丽丽,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街**号。申请执行人黄继祥,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号。委托代理人蒋伟良,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官强,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罗锡康,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街道XX路**座**号XX,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2013)佛顺法勒执字第110号案即申请执行人黄继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官强、罗锡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拟对被执行人罗锡康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社区XX路XX座XX号地下房屋的所占份额进行评估、拍卖。异议申请人何丽丽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日举行公开听证进行审理。异议申请人何丽丽、申请执行人黄继祥的委托代理人蒋伟良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何丽丽异议称,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罗锡康于2009年9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男方所有。后因罗锡康无法按照离婚协议向何丽丽支付20万元,双方又于2012年8月22日再次签订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产权归何丽丽所有,何丽丽向罗锡康支付20万元。异议申请人于2012年8月23日向罗锡康支付了对价。因此,涉案房产实际权属人为异议申请人,请求法院停止拍卖涉案房产。本院经审查查明,涉案房产登记权属人为何丽丽、罗锡康,两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异议申请人何丽丽与被执行人罗锡康于2009年9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并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罗锡康所有。2012年2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双方共有。2012年8月22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女方所有。2012年10月17日,双方再次签订《离婚补充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产权由双方共同所有,各占二分之一产权,并经公证处公证。另查,本案所涉债权债务发生于2012年3月12日。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权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协议书》、《离婚补充协议书》、执行听证笔录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首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负债务的约定,除非第三人事前知道该约定,否则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罗锡康于涉案债务发生之后才约定涉案房产归异议申请人所有,不能以此对抗申请执行人,故异议申请人以《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产归其所有为由,请求法院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现涉案房产登记二分之一产权人为罗锡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继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官强、罗锡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处分被执行人罗锡康对涉案房产所占有的二分之一份额,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异议申请人何丽丽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何丽丽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 判 长  贾俊艳

代理

审判员  蔡少娜

代理

审判员  刘舒婷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