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2485号
原告:杨智川,男,生于1965年3月3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
委托代理人:谯碧华,江油市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俊富,男,生于1978年12月26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
被告:梁建,男,生于1972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智川诉被告任俊富、梁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罗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杨智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智川回对任俊富、梁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90.00元,由原告杨智川承担。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金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