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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622号

原告蔺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蔺某某,女,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赤岩镇林家沟村三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8810130488.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某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蔺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