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11-712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法定代表人梁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石清,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信合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东宝工业区T栋。法定代表人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信合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两案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院退回50元给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 庄
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
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映琼(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