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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保字第64号

王曙红与王玉梅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曙红,王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保字第64号申请人王曙红,山西省农业科学院职工。被申请人王玉梅。

申请人王曙红与被申请人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我院对被申请人王玉梅位于太原市长风新村西区13号楼17号的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玉梅位于太原市长风新村西区13号楼17号的住房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田晓彩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