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保字第64号申请人王曙红,山西省农业科学院职工。被申请人王玉梅。
申请人王曙红与被申请人王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我院对被申请人王玉梅位于太原市长风新村西区13号楼17号的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玉梅位于太原市长风新村西区13号楼17号的住房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田晓彩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