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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335号

段卫峰与吴兴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段卫峰,吴兴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任江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335号原告段卫峰,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段小平,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张文涛,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兴可,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毅、张勉,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白羽南路979号。法定代表人潘建华,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玉宽、贺玉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江峰,男,汉族,陕西地质十三队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新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卫峰与任江峰、吴兴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卫峰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卫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徽

人民陪审员  田万民

人民陪审员  周 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