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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法破字第22-1-3号

安阳市化轻公司破产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安阳市化轻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安法破字第22-1-3号

申请人:安阳市化轻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本院受理安阳市化轻公司破产一案,经清算,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对安阳市化轻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宣告终结安阳市化轻公司的破产程序。

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裴 红 卫

审判员 李 建 军

审判员 王 志 广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超(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