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安法破字第22-1-3号
申请人:安阳市化轻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本院受理安阳市化轻公司破产一案,经清算,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对安阳市化轻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宣告终结安阳市化轻公司的破产程序。
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裴 红 卫
审判员 李 建 军
审判员 王 志 广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超(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