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348号原告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23、25号4楼3、4号。法定代表人伏勇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亲。被告吴万波。被告贺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万波、贺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52.5元,由原告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玲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