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381号
原告:衡水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牛志成,男,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刘玉,女,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广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志成、刘玉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张世和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新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