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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一初字第2757号

陈於平诉王晓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於平,王晓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2757号原告陈於平,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谭国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彬,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於平诉被告王晓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於平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於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元,由原告陈於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倩茹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