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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执字第0013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曾祥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曾祥敏,江海清,曾祥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

负责人:谈颖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祥敏,男,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柳江县。被执行人江海清,男,1953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柳江县。被执行人曾祥琪,男,1951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柳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江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6112.34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曾祥敏、江海清、曾祥琪无银行存款余额,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江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 毅

审 判 员  刘日道

审 判 员  韦贵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宋成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