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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1061号

梁俏洁与温怀簇、王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4-03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俏洁,温怀簇,王美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061号

原告:梁俏洁。

被告:温怀簇。

被告:王美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俏洁诉被告温怀簇、王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俏洁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梁俏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春凤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