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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商初字第140号

某公司与某公司1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公司;某公司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商初字第140号原告某公司被告某公司1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锅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延平

审 判 员  崔婷婷

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