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005号原告杨赛梅。委托代理人王春华,系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赛梅与被告肖朝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赛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丹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隋鹏
杨赛梅与肖朝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005号原告杨赛梅。委托代理人王春华,系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赛梅与被告肖朝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赛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丹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