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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005号

杨赛梅与肖朝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7-23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杨赛梅,肖朝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005号原告杨赛梅。委托代理人王春华,系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赛梅与被告肖朝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赛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丹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