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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荆门执字第00014号

武汉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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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荆门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2)鄂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的存款29971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照兵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笪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