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荆门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2)鄂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的存款29971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照兵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笪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