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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堂民初字第1414号

王开琼与肖聆英、王开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开琼,肖聆英,王开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堂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王开琼。委托代理人刘长英,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聆英(曾用名肖玲英)。被告王开富。

原告王开琼与被告肖聆英、王开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韩玉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开琼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长英,被告王开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聆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被告肖聆英以做生意为由向王开富的姐王开琼借钱,原告考虑到王开富是自己的弟弟且二被告系夫妻,因此,借给肖聆英7万元,肖聆英也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事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开富辩称,原告起诉属实。被告肖聆英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0日、7月21日、11月19日,因做生意,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2万元、3万元,共计7万元,并向出具借条3份。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另查明,原告与被告王开富系姐弟关系,二被告于2008年6月5日在什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身份信息,借条3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开富认为应由被告肖聆英个人归还借款,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肖聆英未作答辩和提交证据,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肖聆英、王开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王开琼借款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肖聆英、王开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玉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悦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