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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3595号

陈飞与周正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飞,周正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595号原告陈飞,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邹娅琳,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周正开,男,汉族,1944年11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诉被告周正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陈飞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飞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梅诗雪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攀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