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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0929号

原告张建忠与被告何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929号原告张某某,男,194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何某,男,职业不详,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詹晓晔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