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929号原告张某某,男,194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何某,男,职业不详,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詹晓晔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张建忠与被告何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929号原告张某某,男,194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何某,男,职业不详,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詹晓晔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