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36号原告俞升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国刚、何基鹏。被告义乌好快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航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升洋诉被告义乌好快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升洋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俞升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升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升洋负担。
审 判 长 虞惠珍
审 判 员 陈荣飞
代理
审判员 周巧慧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季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