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唐民二终字第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建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媛娣,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盛,男,1987年4月2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3)倴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为其所有的冀B×××××牌号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920000元,附加不计免赔)、指定专修厂特约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2年2月21日0时起至2013年2月20日24时止,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交纳了相应保费。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第九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2012年8月4日1时许,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柱驾驶冀B×××××牌号轿车沿滦南县倴城镇友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大街路口处时,突遇暴雨,车辆发动机等部件进水受损。事故发生后,冀B×××××牌号轿车被拖至唐山宝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拖车费800元、维修费144999.52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冀B×××××牌号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指定专修厂特约险等险种,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交纳了相应保费,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保险条款规定的暴雨责任与发动机进水免除保险责任两种情形同时出现且存在矛盾,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对此种情形是否属车辆损失险理赔范围的理解发生重大分歧,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即保险公司的解释,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中“发动机进水不赔”的免责条款并未以加粗、加黑的方式进行提示,不能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故“发动机进水不赔”的免责条款对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在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内对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综上,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支付的车辆维修费144999.52元,应由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负担。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施救费800元是事故发生后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该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负担。遂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145799.52元(判决生效即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过程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判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车辆是因为发动机进水而导致的事故,根据车辆损失险条款约定,发动机进水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应当是附加险车辆涉水险的保险责任,在被上诉人投保时,上诉人已经全面尽到了保险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被上诉人在投保单上已经签字盖章。被上诉人没有投保涉水险,上诉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被上诉人当庭辩称:本次事故非二次打火造成的发动机进水,而是由于当天下暴雨,车在行驶过程中进的水,熄火的。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所查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系被保险车辆通过积水时造成损坏,路面积水系降暴雨所致,属于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暴雨的保险责任范围,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次事故给被上诉人唐山燕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2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阳利
审 判 员 李 华
代理
审判员 杨晓娣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佟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