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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二初字第357号

朱海岩与徐志英、孙国峰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5-24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海岩,徐志英,孙国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357号

原告:朱海岩,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现住枣强县。

被告:徐志英,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现住枣强县。

被告:孙国峰,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岩与被告徐志英、孙国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马 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