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357号
原告:朱海岩,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现住枣强县。
被告:徐志英,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现住枣强县。
被告:孙国峰,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岩与被告徐志英、孙国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马 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