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涪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曾耀,男,汉族,生于1977年,住四川省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涪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尚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