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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涪执字第429号

王建平与被执行人曾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平,曾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涪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曾耀,男,汉族,生于1977年,住四川省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涪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尚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