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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油民初字第2678号

阙芝剑诉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阙芝剑,何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2678号

原告:阙芝剑,男,生于1964年1月8日,汉族。

被告:何东,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7日。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芝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品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