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2678号
原告:阙芝剑,男,生于1964年1月8日,汉族。
被告:何东,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7日。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芝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品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