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茅箭执字第00722号

王大介与鲁仁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大介,鲁仁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722号申请执行人王大介。被执行人鲁仁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鲁仁忠支付申请人75000元,承担受理费1363元,执行费1025元。但被执行人鲁仁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鲁仁忠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鲁仁忠银行存款773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刘海青

审判员 刘曙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