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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8694号

陆翼翔与彭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翼翔,彭文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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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8694号原告陆翼翔,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杜家红,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文俊,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陆翼翔与被告彭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判长黄秉璋

代理

审判员 聂 平

人民陪审员 沈静兴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