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87-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黄才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黄才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8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蒋振流。委托代理人瞿缨,系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欢欢,系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才坚,女,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黄才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于2013年7月15日以被告已将拖欠款项全部给付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撤诉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同意原告撤回对黄才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会峰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莫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