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2886号原告李某某,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廖 群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玉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