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城民二初字第243号
原告:刘章喜,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
被告:邱志慧,女,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
被告:朱树利,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
原告刘章喜诉被告邱志慧、朱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书峰
审 判 员 窦新华
人民陪审员 贾广武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召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