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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城民二初字第243号

刘章喜与邱志慧、朱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5-24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章喜,邱志慧,朱树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城民二初字第243号

原告:刘章喜,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

被告:邱志慧,女,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

被告:朱树利,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

原告刘章喜诉被告邱志慧、朱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书峰

审 判 员  窦新华

人民陪审员  贾广武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召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