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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00号

吉平朝与张忠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吉平朝,张忠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500号原告吉平朝,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忠诚,男,194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宝民,男。

原告吉平朝与被告张忠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平朝诉称,其经与被告约定,在被告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十里铺东村两院庄基地上建房,所建房屋被拆迁,其理应获得相关安置及补偿,但却均被被告占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所有房屋置换面积和拆迁补偿。

本院认为,原告吉平朝认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为郭宏斌等四人,其只为受委托人来处理此事,故原告吉平朝与被告张忠诚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原告吉平朝无主体资格,原告起诉被告亦无事实及法律的依据,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平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7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锐

代理

审判员  蔡文波

代理

审判员  薛敏丹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万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