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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民初字第910号

孙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910号

原告:孙某某,女,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郝某某,男,1970年5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素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