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912号原告三原腾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培信。委托代理人杨健民。被告王继伍。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原腾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继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原腾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原腾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腾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三原腾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惠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健 更多数据: